6.1 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限制


6.1.1 气体消防系统单个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值。
表6.1.1 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
6.1.2 当纯天然气体类和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得超过8个。二氧化碳组合分配系统的防护区数量不宜大于5个。当防护区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时,应设100%的灭火剂备用量。
6.1.3 单台供氮装置的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有管网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超过8个,所有防护区的总容积不宜大于800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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